根据《关于首次核发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关事宜》通知要求,为使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工作有序开展,为全校车主提供便捷服务,学校将统一组织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办理对象:各部门单位车辆、私家用车
二、提交资料:
(一)填写《桂林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申请表》
(二)需提交的档案材料(供录入机动车管理系统检验)
1.行驶证正、副本复印件;
2.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;
3.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三、时间及安排:请各部门、单位统一于9月15日17:30前(逾期请自行办理)将以上材料交至南校区教学实验综合楼526室后勤管理处,同时将《团体申请接受发放登记表》电子版发至后勤管理处邮箱hqglc@guat.edu.cn。
温馨提示:
1.请注意在复印件上注明“核发环保标志专用”。
2.2015年1月1日起对本市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,将依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染防治办法》处以200元罚款。
联系人:邓燕林18007736096
附1:桂林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申请表
附2:团体申请接受发放登记表
(下载地址:http://202.193.96.168/houqin/plus/list.php?tid=19)
后勤管理处
2014年9月3日